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楊陳花
楊振凰
楊秀鳳
楊榮助
被 告 鄭宇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5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