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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葉銀心 住○○市○○鄉○○村○○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魏麒軒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02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葉銀心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02號,被告魏麒軒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魏麒軒、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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