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侵訴,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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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禎雄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成年人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男)曾為法務部○○○○○○○某舍房(真實房號詳卷,下稱本案舍房)室友關係。

詎甲○○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在本案舍房內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凌晨4時3分至5時4分許,趁甲男處於熟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以手撫摸及以膝蓋頂住甲男臀部及肛門處,過程中甲男雖發覺有異而清醒,然甲○○不知甲男已醒以為其仍處於熟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接續以此方式對甲男為乘機猥褻行為得逞。

㈡於112年10月13日凌晨零時15分許,甲○○不知甲男清醒以為其處於熟睡而不知抗拒之狀態,以手撫摸甲男臀部及肛門處,以此方式對甲男為猥褻行為得逞。

二、程序事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案告訴人甲男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本判決關於甲男個人身分資訊均予隱匿,且案發地點即本案舍房位於甲男服刑舍房,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一併隱匿。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甲○○自白(本院卷第72頁)。

㈡甲男指訴(他卷第57頁至第59頁、他卷第83頁至第85頁)。

㈢法務部○○○○○○○112年11月17日嘉監戒字第11200328360號函附相關調查資料及錄影紀錄光碟(他卷第39頁)。

㈣法務部○○○○○○○受刑人懲罰報告表、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暨告知紀錄、受刑人懲罰書(他卷第47頁至第53頁)。

㈤本案舍房內監視器畫面截圖(他卷第65頁至第75頁)。

㈥本院勘驗筆錄如附件(本院卷第59頁至第61頁)。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強制猥褻罪嫌,然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為其要件。

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

而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被害人因上述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為構成要件。

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該方法雖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必要,但必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始克相當。

被告係利用被害人熟睡不知抗拒之際予以猥褻,嗣於撫摸過程中,被害人雖醒來但仍然繼續裝睡,於此情形,被告並無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手段,亦無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即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中,甲男指訴「當下我是醒著,我不知道被告是否知道我是醒著」等語(他卷第84頁),且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雖見甲男略有移動翻身等舉動,但此與一般人熟睡時因外部刺激而產生之本能反應,並無太大差別,則被告為猥褻行為時能否依此察覺甲男當時已經清醒,實非無疑,則本於「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法理,被告自應僅該當乘機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況被告客觀上並未對甲男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未有足以壓制甲男意願之強制行為而係利用甲男入睡之際無力抵抗予以撫摸猥褻得逞,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告知變更後罪名(本院卷第72頁)而無礙被告防禦權行使,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㈠中數次以手撫摸及以膝蓋頂住甲男臀部及肛門等猥褻行為,因時間、地點密接,主觀上係基於對甲男乘機猥褻之同一犯意而為,復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所犯犯罪事實㈠㈡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於服刑期間與甲男曾為本案舍房室友關係,卻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甲男入睡不知抗拒機會而為本案犯行,未能尊重甲男之性自主決定權,所為應予非難,且未與甲男達成和解,惟考量被告於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入監執行前與母親同住,母親現已過世,曾從事漁港工作,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狀況,及甲男與公訴檢察官均表示「請依法判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考量被告本案各罪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與手段,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偵查起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勘驗標的:強制猥褻案影像(他042卷末證物袋) 一、檔案名稱:【112.10.12 0000--0000 本案舍房】 勘驗內容: ①畫面時間2023年10月12日(下同)凌晨4時3分24秒: 畫面中有4位男子躺在本案舍房內睡覺,畫面右方數來第2位男子(身上蓋著紅色棉被者,下稱A男【註:即被告】)睜開眼睛,下半身靠近畫面左方數來第2位男子( 身穿白色上衣,下稱B男【註:即告訴人甲男】),且A男左腳已經跨過自己的床墊踏到B男的床墊上。
②凌晨4時3分26秒: A男棉被裡的左手隔著棉被碰觸B男大約臀部的位置,且A男同時將原本伸直的左腳往前彎曲,用左腳膝蓋去頂B男的臀部。
③凌晨4時3分35秒: A男隔著棉被碰觸B男臀部的手收回來,離開B男臀部,左腳膝蓋也從原本隔著棉被頂B男臀部的位置收回,左腳從彎曲再度伸直向前,下半身遠離B男。
④凌晨4時15分50秒: A男眼睛打開看B男。
⑤凌晨4 時15分52秒至55秒: A男改變睡姿,兩手將下滑的棉被拉起蓋住上半身,期間不停調整雙腳的位置。
⑥凌晨4時16分1秒至6秒: A男棉被裡的雙腳彎起,靠近B男的臀部,同時棉被裡的左手也靠近B男的臀部,細看可發現,A男棉被裡的手有微微在作動。
⑦凌晨4時16分25秒: A男棉被裡的雙腳收回伸直,棉被裡的左手也收回,遠離B男的臀部。
⑧凌晨4時16分38秒至41秒: A男轉頭看向躺在A男左邊的另一位獄友,又再轉頭回來。
⑨凌晨4時22分43秒至4 時24分53秒: A男起身跨過畫面右方壹個獄友,以蹲式馬桶上廁所,結束後再跨過獄友返回自己的床位側躺躺下。
⑩凌晨4時30分51秒至57秒: B男從原本腳伸直之睡姿,變成腳往前彎到左邊第一位獄友的床墊上之睡姿,原本躺在自己床墊上的A男,下半身又靠近B 男臀部。
A男雙腳彎起用膝蓋隔著棉被碰觸B男臀部,左手也隔著棉被碰觸B男臀部。
⑪凌晨4時31分1秒: A男碰觸完又收回左手並將雙腳從彎曲再度伸直。
⑫凌晨4時31分14秒: A男轉頭看了一眼睡在他左側的另一位獄友。
⑬凌晨4時31分22秒至28秒: A男從側躺改為正躺,用右手碰觸B男的臀部,摸了將近6秒的時間後將右手收回挪開B男的臀部。
⑭凌晨4時46分7秒至14秒: A男再度用右手觸碰B男臀部,手臂整隻不停在動且曾經改變碰觸的角度,碰觸的過程中曾經睜開眼睛看向B男。
⑮凌晨4時46分21秒至23秒: A男碰觸B男臀部的過程中,曾經收回他的右手片刻後又再度碰觸上B男臀部。
⑯凌晨5時3分28秒及35秒: A男二度用右手手掌點B男背部做一個有事叫B男的動作,B男均沒有回應。
⑰凌晨5時3分59秒至5時4分5秒: A男挪移整個下半身,左腳彎曲,整個下半身隔著棉被觸碰B男的臀部,途中左腳還不停些微作動。
⑱凌晨5時4分6秒: A男碰觸完B男臀部幾秒後整個下半身又移回原位。
二、檔案名稱:【112.10.13 0000--0000 本案舍房】 勘驗內容: ①畫面時間2023年10月13日(下同)凌晨0時15分45秒至47秒: 畫面中有4位男子躺在本案舍房內睡覺,畫面右方數來第2位男子(身上蓋著紅色棉被者,下稱A男【註:即被告】) ,畫面左方數來第2位男子( 身穿上蓋著藍色棉被者,下稱B男【註:即告訴人甲男】) 。
A男左手手掌去碰觸B男的臀部,B 男全身瞬間抖動了一下,並回頭看A男,A男趕緊收回碰觸B 男的手。
②凌晨0時53分42秒至45秒: B男突然爬起來坐著。
③凌晨0時54分24秒: B男移動到畫面下方牆壁旁喝水,遲遲未躺下來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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