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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BM000-A112017(名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6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BM000-A112017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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