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禁沒,2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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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3及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查獲被告鄭宇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該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15日以111年度撤緩偵字第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油42瓶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出具之鑑定報告附卷足憑;

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2項、40條第2、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000年00月間透過網際網路向國外網站購買如附表 所示REAL SCIENTIFIC HEMP OIL共29瓶、REAL SCIENTIFICHUMULUS OIL共5瓶及動物用藥VITALITY-X共3瓶、動物用 藥VITALITY共5瓶,合計42瓶,委由不知情之DHL公司向臺 北關報運進口,為臺北關於108年1月10日所查獲,送驗分 別含有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份如附表所示,經嘉義地 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09年度偵字第10600號為不起訴處分及 緩起訴處分,嗣被告未於指定期間內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 所附條件,經嘉義地檢署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20號撤銷緩 起訴處分,復經嘉義地檢署以111年度撤緩偵字第4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查閱109年度他字第4359號 、偵字第10600號及111年度撤緩偵字第4號全卷核對無誤。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列管之分級及品項是採正面表列方式,未列入之藥品、物質與其製品,即非屬該條例列管之毒品,而遍查上開規定之各級毒品附表,大麻二酚既均不在列,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至明。

而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155項所列舉,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運輸或輸入,如有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則屬於動物用禁藥,而輸入動物用禁藥者,除有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為藥品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33條有所明文。

㈠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4至7所示REALSCIENTIFICHEMPOIL合計29瓶,均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份,自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7日FDA研字第1080003617號函、函附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08.11.07FD研字第1080003617號)及法務部調查局109年2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

其中附表編號5及7之扣案物檢體固然檢驗出四氫大麻酚之含量測定低於10ug/g,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此等扣案物是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難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第155項所排除之內容,是仍應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附表編號3所示REAL SCIENTIFIC HUMULUS OIL共5瓶,固未檢出四氫大麻酚之成份,仍檢驗出含有大麻二酚之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7日FDA研字第1080003617號函、函附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08.11.07FD研字第1080003617號)及法務部調查局109年2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

而此等扣案物之包裝既已註明非用於醫藥使用,足見其並非供醫藥或科學使用,而屬食品之範疇,並非管制藥品。

然大麻及其製品包括大麻二酚,皆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參見衛生福利部110年02月02日FDA食字第1099042882號函釋)。

是此等扣案物既經檢驗出含有大麻二酚之成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自不得運輸或輸入,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經驗出含有大麻二酚成份,而具有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效能,自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如輸入進口,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478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108年12月20日防檢一字第1081419923號函在卷可佐。

本件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動物用藥未見上開行政部門事先核准輸入進口,核屬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前段之動物用禁藥,復依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輸入動物用禁藥者將被課以刑事責任,則本件被告輸入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動物用禁藥之行為,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已如上述,該等動物用禁藥核屬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㈣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及沒收銷毀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2項、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REAL SCIENTIFIC HEMP OIL [RSHO] CBD Capsules 5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測定73ug/g)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7日FDA研字第1080003617號函及函附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08.11.07FD研字第1080003617號) (2)法務部調查局109年2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2 REAL SCIENTIFIC HEMP OIL [RSHO]CBD Liquid:Filitered Decarbox lOOOmg Cannabidiol 2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測定52ug/g) 3 REAL SCIENTIFIC HUMULUS OIL [RSHO-K](118ml) 5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成分, 未檢出四氣大麻酚成分 4 REAL SCIENTIFIC HEMP OIL [RSH0]GBD Tincture lOOmg Cannabidiol 5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測定45ug/g) 5 REAL SCIENTIFIC HEMP OIL [RSH0-X]CBD Isolate Liquid HEMP OIL 5000mg Cannabidiol 2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測定7.5ug/g) 6 REAL SCIENTIFIC HEMP OIL [RSH0]CBD Tincture 500mg Cannabidiol 10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測定95ug/g) 7 REAL SCIENTIFIC HEMP OIL [RSH0-X]CBD Isolate Liquid HEMP OIL lOOOmg Cannabidiol 5瓶 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 檢出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成分(含量測定4.9ug/g) 8 動物用藥VITALITY-X 3瓶 檢出大麻二酚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4780號鑑定書 9 動物用藥VITALITY 5瓶 檢出大麻二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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