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禁沒,2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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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顯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檢驗後淨重3.208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10年7月29日8時4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0樓0,查獲被告柯顯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該案扣案之大麻3包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110年度偵字第708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一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復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煙草3包(110年度毒保字第54號,驗餘總數量3.2086公克【計算式:1.2419公克+1.4117公克+0.5550公克),經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報告日期:110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462號)1紙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對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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