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禁沒,2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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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政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政瑞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2月2日釋放,是其於上揭時、地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前次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於113年2月26日簽結本案等情,有上開簽呈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41至42頁),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屬實。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白色結晶6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見偵卷第43至45頁)存卷可佐。

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
編號 名 稱 備 註 1 白色結晶1包(編號1)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619公克,檢驗前淨重0.318公克,檢驗後淨重0.306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3頁)。
2 白色結晶1包(編號2)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554公克,檢驗前淨重0.243公克,檢驗後淨重0.232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3頁)。
3 白色結晶1包(編號3)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575公克,檢驗前淨重0.249公克,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3頁)。
4 白色結晶1包(編號4)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561公克,檢驗前淨重0.221公克,檢驗後淨重0.211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3頁)。
5 白色結晶1包(編號5)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413公克,檢驗前淨重0.086公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5頁)。
6 白色結晶1包(編號6) (含包裝袋1只)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415公克,檢驗前淨重0.086公克,檢驗後淨重0.072公克。
⒉證據出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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