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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聰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壹點肆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聰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自111年5月6日至113年5月5日)期滿等情,有前揭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又員警於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至盛裝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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