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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聰(香港地區人士,已離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罐(驗餘淨重壹點壹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轉讓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植物1罐,經鑑定後,具有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1.17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05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係第二級毒品無訛,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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