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禁沒,8,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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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奇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肆陸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於民國111年2月23日1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查獲被告謝奇峰涉犯施用第二級(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19、1320、1321、147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驗後淨重共計0.46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2月23日1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因通緝案件遭警攔查,經警攔查後被告主動交出並配合警員偵辦而查扣到白色結晶3包(驗後淨重共計0.467公克),經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被告警詢(警2157卷第6-7頁)、偵查筆錄(毒偵585卷第1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157卷第27-3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23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585卷第26頁)在卷可參。

嗣被告於同日18時30分許為警採尿,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尿液鑑定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附卷足參,嗣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6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19、1320、1321、1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檢閱上開卷證資料確認無誤。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淨重共計0.46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上開鑑驗書存卷可考,足認上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

從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只,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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