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禁沒,85,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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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坤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合計貳點貳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坤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10時5分許,在其當時位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警查獲。

該案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4號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因該案遭查獲時,經警扣得不明粉末1包(驗餘淨重:2.233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4866號)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3年3月25日經警查獲時,扣得不明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2.233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海洛第一頁因成分等情,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4866號)、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

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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