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禁沒,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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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乙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3號、11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8 、209 、210 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845 、1085、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4-甲氧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均有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分別係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

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 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檢出毒品成分 1 晶體 6 包 1.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淨重分別為0.1223公克、0.1939公克 、0.1364公克、0.1832公克、0.1547公克 、0.1245公克。
2 熊貓圖示包裝 (內含淡黃色 粉末) 3 包 1.抽樣1 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7.1061公克。
2.檢驗後總淨重17.7663 公克。
3 晶體 1 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淨重0.0991公克。
4 粉末檢品 7 包 1.米白色粉末檢品6 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驗餘淨重1.72公克。
2.白色粉末檢品1 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驗餘淨重0.05公克。
5 晶體 3 包 1.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淨重分別為0.2899公克、0.3355公克 、0.4427公克。
6 淡黃色包裝( 內含灰色粉末 )殘渣袋 1 只 1.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
2.檢體用罄。
7 晶體 1 包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淨重0.7634公克。
8 粉塊狀檢品 2 包 1.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淨重4.04公克。
9 殘渣袋 1 只 1.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檢體用罄。
10 綠色錠劑 1 錠 1.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淨重0.178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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