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聲沒,10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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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50號、第314號、111年度緩字第7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①、2、3所示物均沒收銷燬之;
如附表編號1

②、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婉婷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經警查獲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上開案件嗣經聲請人於111年7月5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號、第250號、第314號、第362號、第4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因上開案件而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毒品部分並請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號、第250號、第314號、第362號、第4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警查獲時,各扣得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①、2、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檢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6日草療監字第1100900639號鑑驗書、111年2月25日草療監字第1110200294號鑑驗書、111年4月12日草療監字第1110300710號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2月1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2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

依此足認如附表編號1①、2、3所示之物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而屬違禁物。

因毒品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故附表編號1①、2、3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附表編號1②、③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110年9月20日警詢時供述明確,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110年9月19日23時許
(110年度毒偵字第12
60號)
嘉義市○區○
○街00號前
①晶體
2包(含包裝袋2個,驗前淨
重合計1.9289公克,驗餘淨
重合計1.900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②電子磅秤
1臺
未送驗
③斜削吸管
1支
111年2月13日18時許
(111年度毒偵字第25
0號號)
嘉義市東區世
賢路與文化路

晶體
2包(含包裝袋2個,驗前淨
重合計0.0086公克,驗後僅
餘殘渣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111年2月26日12時許
(111年度毒偵字第31
4號)
嘉義市○區○
○路00號108號

①白色粉末
2包(含包裝袋2個,驗前淨
重合計0.2807公克,驗餘淨
重合計0.266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 
②晶體
6包(含包裝袋2個,驗前
淨重合計0.8544公克,驗
餘淨重合計0.826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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