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聲沒,10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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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奕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粉塊伍包、編號9 至14所示等物均
沒收銷燬,以及編號1 所示粉末參包、編號3 至8 、15至18所示
等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粉塊5 包、編號9
  至14所示等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各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詳附表所載),有該局民國112 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22
  0000000 號鑑定書、該院112 年9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
  10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確分別為
  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
  正當,應予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
  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粉末3 包【
  被告稱係糖粉,此部分既未檢出毒品成分,糖粉供摻雜毒品
  施用,聲請意旨誤載違禁物應予更正沒收法條依據如下】、
  編號3 至8 、15至18所示等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供陳在卷(參警卷第8 頁;偵10673 卷第46-47
  頁),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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