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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義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毒品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鑑驗書1份存卷可稽,乃屬違禁物。
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參。
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保管字號 出處 1 海洛因1包(含毒品外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744公克 110年度毒保字第50號 見998號毒偵卷第50、53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保管字號 出處 1 注射針筒1 支 110年度保管字第1009號 見嘉水警偵字第1100017156號卷第16、33頁;
1054號毒偵卷第32頁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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