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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健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持式小型切割機壹部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健勳涉嫌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持式小型切割機1部,為受刑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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