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聲沒,48,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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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陳美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陳美枝前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選偵字第499、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選偵字第499、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被告應立悔過書,於民國112年3月10日確定,而被告已完成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履行條件,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等情,此經本院檢閱被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

扣案之現金2,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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