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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妍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妍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受刑人所為犯罪情節非重、所生危害非鉅,以112年度偵字第4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於113年3月22日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二)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附表一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參,是堪認附表二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並有受刑人之賣場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等存卷可考,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內容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蠟筆小新名及圖像 00000000 日商双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2 美樂蒂名及圖像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布料 1件 仿冒附表一編號1商標 2 仿冒美樂蒂吊帶 1件 仿冒附表一編號2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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