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聲沒,68,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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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鴻儒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而無繼續施用傾向,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該案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625公克),有該院民國111年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01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因認該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施用、轉讓、販賣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另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所明定。

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違法行為地,及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3月29日經釋放出所,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010號鑑驗書在卷可按(見毒偵50卷第107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並未送驗,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扣案物品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從認定屬違禁物,又該物品本質上尚可用於其他用途,亦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

惟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自承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且係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見毒偵50卷第39、99至100頁;

毒偵緝146卷第18頁反面),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2625公克) ⑴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6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010號鑑驗書(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12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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