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單聲沒,95,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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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敏男


沈榮欽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偵字第
4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象棋壹盒(含棋子參拾貳枚)、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敏男、沈榮欽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8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許敏男所有、賭博之器具象棋1盒(含棋子32枚);沈榮欽所有、賭資新臺幣(下同)40元(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872號)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2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87號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象棋1盒(含棋子32枚)、4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之財物,此據被告2人分別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就該扣案物品予以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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