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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秉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秉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何人為犯罪嫌疑人時,即主動向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悉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竟圖前往便利商店購物之便,疏未注意而未將車輛靠右而占用部分車道停車,具有過失,而告訴人蘇于沛沿同向駛至,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追撞被告所駕車輛,亦與有過失;
被告造成告訴人受有右側橈骨骨折、右側脛骨骨折之傷害結果;
犯罪後坦承,然雙方就賠償金額仍有差距無法達成調解條件等犯罪之態度,暨其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6號
被 告 吳秉昇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秉昇於民國112年3月28日16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前,原本應注意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靠右而占用部分車道停車,並下車前往便利商店購物,適蘇于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駛至,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追撞吳秉昇所駕車輛,致蘇于沛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橈骨骨折、右側脛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蘇于沛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秉昇於警詢、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蘇于沛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㈠㈡、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牌號碼查詢機車車籍、車牌號碼查詢汽車車籍、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車禍現場及肇事車輛照片16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何人為犯罪嫌疑人時,即主動向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檢察官 呂 雅 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毓 雯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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