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交簡,149,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名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81號),嗣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6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名弘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徐名弘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

查被告雖曾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然於本案事故發生時業經註銷乙情,有其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可參(交易卷第65頁),是被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因過失致告訴人陳逸芬受傷,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二)刑之減輕(自首):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車禍現場,且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20頁)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量刑審酌:審酌被告於駕照經註銷情況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並過失致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而被告與告訴代理人劉又嘉間因調解金額未達成共識故未成立調解,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調解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交易卷第143頁)附卷可參,兼衡本案被告之過失程度、造成告訴人之傷勢等,及被告於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狀況(交易卷第150頁)、告訴代理人就量刑之意見(交易卷第1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採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781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徐名弘於民國112年7月6日20時52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東區東川里公園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嘉中新村口前,其本應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跨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線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適有陳逸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沿公園路由東向西(順向)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其所騎乘之機車因而與徐名弘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陳逸芬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之傷害。
嗣徐名弘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身分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徐名弘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被告無駕駛執照逆向駕駛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又嘉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事故人車倒地,並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告訴人陳逸芬) 3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32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1、證明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過程。
2、證明被告未具有合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事實。
3、證明被告夜間行經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4、證明告訴人無肇事因素之事實。
4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