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36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思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嘉交簡字第36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吳明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