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交簡,486,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8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國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國村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32號
  被   告 廖國村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之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國村於民國113年6月11日23時許起至翌(12)日0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113年6月12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4分許,行經嘉義縣梅山鄉○○村嘉000-0鄉道2公里處時,撞及前方對向由紀如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為警據報到場處理,經對廖國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3時39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國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紀如珊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禍現場照片1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檢察官 陳昭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