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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莊錦雲
被 告 朱培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莊錦雲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37號,被告朱培熏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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