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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李麗珠
被 告 陳瑞章
潘嘉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嘉交簡字第60號),經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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