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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魯○豪 住○○市○區○○○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林瑄靜
魯重光
被 告 張温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7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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