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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王秀鳳
陳素密
被 告 嚴文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嚴文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原告係於113年1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
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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