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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告曾雅萱
被告李文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孫偲綺
法官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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