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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59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字第73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林志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林志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志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供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前案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且有與本案所犯之罪為同一罪質之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惟其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其戒癮之意志力薄弱,然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復兼衡被告施用毒品之手段、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紀錄、於本院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3號被 告 林志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9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3、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3月11日22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持本署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3年3月12日12時51分許對林志誠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志誠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白承認,並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59)、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000年0月0日出具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59、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佐;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9月21日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江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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