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106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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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610號、第61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三、證據名稱:(一)被告甲○○於偵查之自白;(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四、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上揭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罰有加重、減輕,其理由敘述如下:

(一)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111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裁量加重最低本刑。

(二)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尿液檢驗報告尚未出具,警察無確切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時,即主動向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察供承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各犯行,自首並接受裁判,此有調查筆錄(113年2月27日、113年3月16日)存卷可查,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綜合上述,前揭加重(即累犯)、減輕(即自首)其刑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未扣押、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無證據足認屬於被告甲○○,不應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九、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於113年2月23日19時許,在嘉義
縣○○鄉○○路○號住所,甲○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
(未扣押),燒烤吸食煙霧而施
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於113年2月
27日5時50分許,警察徵得甲○○
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甲○○施用第二級毒
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於113年3月12日18時許,在嘉義
縣中埔鄉八掌溪堤防,甲○○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
甲○○施用第二級毒
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
押),燒烤吸食煙霧而施用第二
級毒品1次。嗣於113年3月16日13
時38分許,警察徵得甲○○同
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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