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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未經核准而出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74年生,係中華民國民,未成年前已出境,惟至110年12月31日前,均為役齡男子,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嗣於105年5月19日,甲○○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先持加拿大國護照(護照號碼:MM000000號)入境,後於105年5月25日,再持上揭加拿大國護照,未經核准而出境。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甲○○於偵訊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告之父林啟民於警詢、偵訊之陳述;
(三)嘉義市西區役男甲○○替代役第Z205梯次徵集未到案件調查表108年11月11日、嘉義市政府108年9月27日府民兵字第1085026402號函、內政部役政署108年9月25日役署訓字第1081080866號函暨附件除戶資料、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嘉義市政府107年5月10日府兵民字第1075013226號、107年10月1日府兵民字第1075028056號函、嘉義市○區區○○000○00○00○○市○區○○○0000000000號、108年1月15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108年1月16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函、嘉義市○○○區區○○000○0○00○○市○區○○○0000000000號、內政部役政署107年11月8日役署甄字第1078050053號函、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入出國日期紀錄、嘉義市○區區○○000○0○00○○市○區○○○0000000000號函、嘉義市○區區○○000○0○00○○市○區○○○0000000000號公告、嘉義市108年第Z205梯次替代役徵集令(108年8月28日府兵民字第1085329400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年10月8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85029160號書函、除管役政異動記事資料;
(四)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411號、107年度偵字第6244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8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未經核准而出境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詳全卷),兼酌被告甲○○之父母不願提供被告在外國住所址,復消極收受送達,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8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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