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29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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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賢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95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志賢犯刑法第一七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志賢係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之21「鏵新工程行」之負責人,於民國107年1月1日起,向林明信承租上址之鐵皮屋(下稱系爭建物),做為鐵工廠使用,並於不詳之時間,僱請不詳之水電工人,自上址之電源箱拉出220伏特之電源絞線,供上址之高耗電量之電器如電焊機、切割機、天車等使用。

黃志賢本應注意220伏特之3芯電源絞線,若長時間通電使用,容易因受熱過久導致外層絕緣塑膠老化致電線短路起火,應隨時注意3芯電源絞線使用狀況並適時更換,且應避免長期通電使用,以免因電線老舊、破損致受熱過久而引起電線短路起火燃燒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上址系爭建物內之3芯電源絞線於111年8月10日23時50分許,因長時間通電導致電線過熱絕緣體失效而短路起火,火勢自系爭建物內之辦公室東南側開始延燒,波及至如附表所示之房屋,致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其內物品,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壞,使如附表所示之承租人及建物所有權人林明信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志賢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明信、證人陳金霖、吳建宏、林岳賢、黃達志、許明昇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163、197至199、203至205、243至251、269至273頁)。

㈢房屋租賃契約書、嘉義縣消防局111年8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現場天車照片、產品介紹、目錄(他卷第9至15、65至155、217至223、229至231頁,偵卷第27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思慮成熟之成年人,可預料使用高耗電量之電器如電焊機、切割機、天車時,應留意用電安全,且此類高耗電量之機具,容易因受熱過久導致外層絕緣塑膠老化致電線短路起火,更應隨時注意電源絞線使用狀況並適時更換,且應避免長期通電使用,以免因電線老舊、破損致受熱過久而引起電線短路起火燃燒之危險,因疏未注意及此而引發本案火災,導致附表所示之物燒燬,雖幸未造成死傷,然已危及公眾安全,考量其一己疏忽之行為造成之損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易字卷第65頁),暨本案失火之方式、疏失程度、所燒燬物品之種類、價值、被害人並未向被告求償而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號名稱/承租人 門牌號碼 受損情形 1 橋順工業社/林志駿承租 嘉義縣○○鄉○○村○○○00號之18 作業區、辦公室、廁所之屋頂、牆壁、門窗及物具受燻燒,且作業區殘留之鐵皮屋頂、牆壁及物品等受燒變色,以西南側較為嚴重;
西南側殘留之窗框受燒失,以靠20號之19較為嚴重。
2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峰合租 嘉義縣○○鄉○○村○○○00號之19 倉儲區、辦公室、廁所之屋頂、牆壁、門窗及物具受燻燒,且倉儲區鐵皮屋頂、牆壁及物品等受燒變色,以愈靠西南側愈趨嚴重;
西南側與20號之20,其中間殘留之鐵皮牆壁受燒變色,以靠外側20號之20較為嚴重。
3 上水商行/黃達志承租 嘉義縣○○鄉○○村○○○00號之20 倉儲區、廁所之屋頂、牆壁、門窗及物品受燻燒,且倉儲區鐵皮屋頂、牆壁及物品等受燒損(變色、彎曲、傾倒),以靠東南側較為嚴重;
東南側與20號之21,其中間殘留之鐵皮牆壁受燒往外側(20號之21)彎曲,且該處20號之21殘留之木質隔間牆角(板)材受燒失,亦以靠20號之21較為嚴重。
4 鏵新工程行/黃志賢 嘉義縣○○鄉○○村○○○00號之21 辦公室、作業區、廁所之屋頂、牆壁、門窗及物具受燻燒,且作業區殘留之鐵物架、鐵柱、氬氣等鋼瓶及貨車、鐵物料及鐵樓梯、礦泉水(塑膠瓶裝)、角(板)材等受燒變色(彎曲、失),均以愈靠辦公室愈趨嚴重。
5 吳建宏承租 嘉義縣○○鄉○○村○○○00號之22 作業區、廁所之屋頂、牆壁、門窗及物具受燻燒,且作業區鐵皮屋頂、牆壁及機具物品受燒變色,以愈靠北面鐵皮牆壁中間位置較為嚴重;
該處與20號之21,其中間鐵皮牆壁受燒變色,以靠外側(20號之21)較為嚴重。

6 許明昇承租 嘉義縣○○鄉○○村○○○00號之23 倉儲區、廁所之屋頂、牆壁、門窗及物品受燻燒,且其鐵皮屋頂、牆壁及物品受燒變色,以愈靠倉儲區北面牆壁中間位置愈趨嚴重;
北面牆壁中間位置與20號之19,其中間殘留之鐵皮牆壁受燒變色(彎曲),以靠外側(20號之19)較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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