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47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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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玉龍違反藥事法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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