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486,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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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51號)、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64、8165、8166、8167、816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042、22090號),及本院審理中發現繫屬他院審理中之同一事實,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哲維幫助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林哲維明知將大量手機門號交付其無法管控用途之他人,有可能會被不法份子利用供作對外恐嚇得利、詐欺取財、洗錢,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請線上帳戶等不法用途,為取得代辦電信門號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5萬元,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手機門號被利用以幫助恐嚇得利、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侵害商標權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上開報酬其中7萬5000元之代價,委由不知情之上○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下稱上○公司)負責人劉美君,以上○公司名義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南區企業客戶部(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0樓之0)申辦1500支門號(含附表所示本案門號)。

嗣經台灣之星審核通過上開門號申辦一案並確認上開1500支門號年租金業已入帳,由台灣之星承辦人林玥婷將上開1500支門號交予林哲維,林哲維再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清江」之人使用。

嗣不詳犯罪份子即以附表所示本案門號為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致被害人黃玲嬋等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林哲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的自白。

(二)告訴人黃玲嬋、胡乃心、張家豪、葉俊廷、柯超瀚、黃玟綺、邱秀如、楊翰翔、李姷姍、被害人張○元(姓名詳卷)、歐陽政郁、王文彬、葉哲芳、彭柏森及林琨庭於警詢的指訴。

(三)證人即台灣之星南區企業客戶部資深業務專員林玥婷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即台灣之星南區企業客戶部專案副理洪得元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美君於偵查中之證述及提出之陳述書、被告林哲維提供之蝦皮賣場資料、其與被告林哲維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乙份、本案1500支門號明細乙份。

(六)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之相關書證、物證:1、附表編號1(黃玲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乙份、新加 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7日函 附之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3張、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張。

2、附表編號2(張○元):超商GASH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單據5張 、LINE對話紀錄乙份、樂點公司GASH會員資料及交易明 細乙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

3、附表編號3(胡乃心):超商GASH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單據3 張、LINE對話紀錄乙份、樂點公司GASH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乙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

4、附表編號4(歐陽政郁):超商GASH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單據 1張、LINE對話紀錄乙份、樂點公司GASH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乙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

5、附表編號5(張家豪):超商GASH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單據6 張、LINE對話紀錄乙份。

樂點公司GASH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乙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

6、附表編號6(葉俊廷):超商GASH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單據2 張、樂點公司GASH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乙份、門號00000 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

7、附表編號7(柯超瀚):轉帳交易截圖乙張、蝦皮會員資料 乙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份、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張。

8、附表編號8(葉哲芳、黃玟綺):一卡通票證公司之葉哲芳 電支帳號註冊資料、黃玟綺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 還款能力證明書翻拍資料等資料。

9、附表編號9(王文彬、邱秀如):一卡通票證公司之王文彬 電支帳號註冊資料、邱秀如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 簡訊翻拍資料、貸款合約內容、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0、附表編號10(楊翰翔):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大目降門市交易資料、樂點公司會員編號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

11、附表編號11(李姷姍):蝦皮帳號賣場網頁擷圖、蝦皮公司111年1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111年4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本案蝦皮帳號申設資料。

12、附表編號12(彭柏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1年1月3日通傳中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形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蝦皮購物網站截圖、蝦皮購物網站註冊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之星112年5月18日函文及附件簽呈、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專案同意書。

13、附表編號13(林琨庭):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EZ WAY易利委」驗證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產品鑑定書、鑑定報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及蒐證照片。

三、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所犯罪名:被告交付本案門號所觸犯的罪名如下,其以一次交付本案門號之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1、附表編號1、7: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告訴人黃玲嬋 、柯超翰所轉帳之款項均遭圈存,未及轉出或提領)。

2、附表編號2至6: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3、附表編號8、9:均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幫助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4、附表編號10: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2項幫助 恐嚇得利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5、附表編號11: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

6、附表編號12: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幫助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特 種文書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55條第2項幫助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罪。

7、附表編號13: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幫助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幫 助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三)累犯: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7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案,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較薄弱,且依其犯罪情節,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並未逾越其所應負刑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實行洗錢的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自白: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認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累犯規定先加重其刑,再依幫助犯及自白規定,遞減輕其刑。

(六)附表編號1有關洗錢未遂之事實、移送併案審理附表編號2至11之事實,及本院審理中發現附表編號12、13之事實,與本案起訴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即附表編號1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科刑:審酌被告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其為取得門號代辦費而申請大量手機門號交付他人,助長他人犯罪風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執法人員亦難以追查犯罪份子之真實身分,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惟其本身未實際參與各項詐騙、恐嚇、違反個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準特種文書、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侵害商標權、洗錢等犯罪行為,責難性較低,犯後坦承犯行,且告訴人、被害人已要求賠償損害者,被告均先後分期付款盡力賠償,及自承現從事買賣中古車的業務員、未婚、無子女,獨居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因代辦門號取得15萬元,惟已將其中的7萬5000元交付劉美君作為門號的申請費,且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陸續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共計29萬元(本院訴字卷第45、71、121頁),如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併案審理,同署檢察官簡靜玉併案審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梁詠鈞併案審理,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偵查案號 犯罪行為 轉帳或儲值時間/ 金額 (新臺幣) 本案門號 本案門號註冊之平台/帳號 轉入對應之虛擬帳戶或遊戲點數序號 1 黃玲嬋/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51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蝦皮公司)註冊會員帳號後,於111年6月12日20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玲嬋,佯稱:係博客來客服,因設定成經銷商,將多扣款云云,復去電佯稱:係合作金庫銀行客服,需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致黃玲嬋陷於錯誤,轉帳至各蝦皮帳號對應之虛擬帳戶內,嗣經黃玲嬋發覺被騙報警處理,右列轉帳款項均遭圈存,未及提領或轉出,而洗錢未遂。
111年6月13日0時42分/2萬元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seasad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44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45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46分/2萬元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abcdefs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48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49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50分/2萬元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sadewsxa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52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53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3日0時54分/2萬元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t9neqmj_m0 000-0000000000000000 2 張〇元/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68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透過beanfun!應用程式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後,以LINE向少年張〇元佯稱:援交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少年張〇元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右述金額等值之遊戲點數,不詳犯罪者再將遊戲點數存入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110年8月6日10時16分/500元 0000000000 GASH會員/ L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10時16分/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10時16分/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7日7時25分/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7日7時25分/5000元 0000000000 3 胡乃心/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66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透過beanfun!應用程式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後,於110年7月27日12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胡乃心,再以LINE暱稱「阿軍」向胡乃心佯稱:係酒店男模,相約見面需先付保證金云云,致胡乃心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右述金額等值之遊戲點數,不詳犯罪者再將遊戲點數存入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110年8月3日15時54分/5000元 0000000000 GASH會員/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8月3日16時5分/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3日16時6分/5000元 0000000000 4 歐陽政郁/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67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透過beanfun!應用程式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後,以交友軟體「WEDATE」暱稱「ALICE」結識歐陽政郁,再以LINE暱稱「佳+」向歐陽政郁佯稱:相約見面云云,復去電向歐陽政郁佯稱:「佳+」係做援交,需先付出場費云云,致歐陽政郁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右述金額等值之遊戲點數,不詳犯罪者再將遊戲點數存入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110年8月7日12時41分/5000元 0000000000 GASH會員/ LZ0000000000 0000000000 5 張家豪/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65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透過beanfun!應用程式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後,於110年8月1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家豪並佯稱:係「H1T0」本舖」客服,因誤多增加1筆交易,為解除錯誤設定,將有銀行與之聯繫云云,復去電予張家豪並佯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家豪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右述金額等值之遊戲點數,不詳犯罪者再將遊戲點數存入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110年8月5日1時8分/5000元 0000000000 GASH會員/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1時8分/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1時8分/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1時8分/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1時8分/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1時9分/5000元 0000000000 6 葉俊廷/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67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透過beanfun!應用程式向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後,以LINE向葉俊廷佯稱:有在兼職援交,援交費採用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葉俊廷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右述金額等值之遊戲點數,不詳犯罪者再將遊戲點數存入右列GASH會員帳戶內。
110年8月6日19時39分/3000元 0000000000 GASH會員/ L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19時39分/1000元 0000000000 7 柯超瀚/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64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先向蝦皮公司註冊蝦皮購物平台之會員帳號後,於110年9月13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柯超翰並佯稱系三星農會,因送貨單簽錯經銷商版本,將會本月扣款云云,復去電柯超瀚並佯稱:係台北富邦銀行人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訂單云云,致柯超瀚陷於錯誤,而轉帳至蝦皮會員帳號對應之帳戶內,嗣經柯超瀚發覺被騙報警處理,右列轉帳款項均遭圈存,未及提領或轉出,而洗錢未遂。
110年9月13日21時9分/2萬元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Iz3c9zsdi0 000-0000000000000000 8 葉哲芳 黃玟綺/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42、22090號 不詳犯罪者對葉哲芳佯稱:辦理貸款所需云云,致使葉哲芳陷於錯誤,提供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名下金融帳戶帳號等個人資料後 ,未經葉哲芳之同意,分別於111年3月22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連結至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票證公司)電支帳號註冊網站,冒用葉哲芳之名義,擅自輸入葉哲芳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綁定葉哲芳名下金融帳號,向一卡通票證公司申請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表彰由葉哲芳本人申請註冊使用之準私文書,並以右列本案門號作為驗證途徑後,上傳至一卡通票證公司電支帳號註冊網站而行使之,一卡通票證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右列本案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不詳犯罪者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葉哲芳電支帳號,足以生損害於葉哲芳及一卡通票證公司就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不詳犯罪者以LINE暱稱「『貸款諮詢』小鄭」傳送訊息予黃玟綺,稱可貸款2萬元予黃玟綺,並詐稱:需繳納還款保證金云云,致黃玟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葉哲芳電支帳號,且旋遭轉匯至他人電支帳號。
111年3月28日19時29分許/2300元 0000000000 ○卡通/ 電支帳號:0000000000 會員姓名:葉哲芳 111年3月28日21時25分許/4600元 9 王文彬邱秀如/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42、22090號 不詳犯罪者對王文彬佯稱:辦理貸款所需云云,致使王文彬陷於錯誤,提供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名下金融帳戶帳號等個人資料後 ,未經王文彬之同意,分別於111年3月22日19時1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連結至一卡通票證公司電支帳號註冊網站,冒用王文彬之名義,擅自輸入王文彬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綁定王文彬名下金融帳號,向一卡通票證公司申請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表彰由王文彬本人申請註冊使用之準私文書,並以右列本案門號作為驗證途徑後,上傳至一卡通票證公司電支帳號註冊網站而行使之,一卡通票證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右列本案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不詳犯罪者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王文彬電支帳號,足以生損害於王文彬及一卡通票證公司就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不詳犯罪者傳送簡訊予邱秀如,稱可貸款36萬8千元予邱秀如,並詐稱:需缴納合約證明金云云,致邱秀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王文彬電支帳號内。
111年3月25日19時10分許/17399元 0000000000 ○卡通/ 電支帳號:0000000000 會員姓名:王文彬 111年3月26日15時1分許/22500元 111年3月26日17時22分許/30000元 10 楊翰翔/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76號 不詳犯罪者以右列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透過beanfun!應用程式向樂點公司註冊申請GASH會員,並於110年8月3日15時24分許取得樂點公司會員編號LZ0000000000號,嗣LINE暱稱「婭兒」之人於110年8月6日19時33分許,透過LINE與楊翰翔聊天,要求楊翰翔裸露身體與其視訊並伺機側錄其個人隱私影片,再以此恫嚇威脅楊翰翔交付財物,使楊翰翔心生畏懼,依指示購買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戶內。
111年8月6日21時5分許/儲值3000點(價值3000元) 0000000000 GASH會員/ LZ0000000000 0000000000 11 李姷姍/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76號 不詳犯罪者於110年10月22日13時57分許,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平台後,冒用李姷姍之身分,擅自輸入李姷姍之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資料,偽填右列本案門號等用戶資料後,向蝦皮公司申請登錄賣家帳號fnnaewpozt號而行使之,表彰李姷姍欲申請成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之意,蝦皮公司受理後核准其賣家帳號登錄,足生損害於李姷姍、蝦皮公司管理登錄用戶資料之正確性。
無。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fnnaewpozt 無。
12 彭柏森/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1號、112年度偵字第28667號 不詳犯罪者於000年0月00日間未經授權,冒用彭柏森名義,擅自輸入其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註冊91q0khp63l號帳號,表彰彭柏森欲申請成為蝦皮購物平台賣家之意,並陳列賣場名稱為「抓住他的心 追蹤器 竊聽器 GPS 秘錄器 防出軌 抓奸定位 追蹤器 GPS 追蹤定位器 間聽器 汽車GPS定」之定位器材商品,而在上述賣場之產品說明內文不實標示由Tile, Inc申請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00000000000000,用以向不特定瀏覽者表示上述商品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具一定品質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彭柏森、蝦皮公司管理登錄用戶資料之正確性、Tile, Inc及NCC審驗管制之正確性。
無。
0000000000 蝦皮會員/ 91q0khp63l 無。
13 林琨庭/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9號 不詳犯罪者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未經林琨庭同意,冒用林琨庭名義,擅自輸入其身分證字號,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註冊財政部關務署「EZ WAY易利委」實名認證APP,表彰林琨庭欲申請成為該APP之會員,藉以委託不知情之報關行以行使,進而以報單號碼為000000000000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之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報關,進而將仿冒「NIKE」商標耳機護套29組、仿冒「AirPods Pro」商標無線耳機195組,輸入至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海運快遞貨運專區,足以生損害於林琨庭、財政部關務署關務管理之正確性及上開商標所有權人之權利。
無。
0000000000 EZ WAY易利委/ 林琨庭 無。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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