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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松燈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70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松燈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松燈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4時30分許前,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番路鄉台3線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行駛過程中因與劉加麒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乃一路尾隨劉加麒至嘉義縣番路鄉新福村台3線公路與大庄路口,並於當日14時30分許,見劉加麒於該路口停等紅燈,劉松燈乃駕車往右趨近劉加麒之機車,並於劉加麒欲起駛時強行將車輛橫停在劉加麒機車前,以此強暴方式使劉加麒須被迫停留在原地,妨害劉加麒自由離去之權利,劉松燈於攔停劉加麒後,旋下車逼近劉加麒,並徒手抓住劉加麒之頸部,將劉加麒往後推,復向劉加麒告知要與其打架,接續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劉加麒自由離去之權利。
二、證據:被告劉松燈在本院之自白、證人劉加麒在警偵之指述、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112年11月14日檢察官勘驗筆錄暨結果、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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