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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1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雅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伍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鄭雅蓮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改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以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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