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89,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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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雅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雅俐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共2罪。被告所犯前開2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鄧雅俐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可憑,其心存僥倖,不尊重他人的財產權,意圖不勞而獲之犯罪動機,短時間再犯本案,應給予相當程度的刑責非難,並考量其趁店員不注意,徒手行竊的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告訴人損害,被告身心狀況不佳(見警卷27、28頁之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參酌被告2犯行的行為時間相距不遠,所竊物品種類雷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竊得之商品雖未歸還告訴人,然已將商品價值共新臺幣2185元賠償予告訴人,如再宣告沒收竊得的商品本體或追徵價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812號
被 告 鄧雅俐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市○區○○里○○路0段00巷0號(未居住)
現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雅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㈠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分許;
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2分許,分別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由江建勳擔任店長之「好狗運貓狗福利中心○○店」,徒手竊取貨架上之㈠「ADD 藍鮭魚無穀幼犬350g」1包;
㈡「汪喵腸胃益生菌山味」1包、「毛孩每日健康賞成犬白金強健賞30入」1件、「貓仕凍乾雞肉塊50g」1包、「阿提拉無穀狗糧黑牛鮭魚蘋果360g」1包,得手後僅於櫃台結帳其他商品,即行離去。
二、案經江建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雅俐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建勳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監視錄影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共2罪。
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竊取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2,185元,已於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時,當場賠償與告訴人,是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不存在,爰毋庸另行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請審酌被告於112年間已遭查獲第3次竊盜犯行,雖被告每次竊取商品價值不高,且遭查獲後均賠償被害人,然仍足認其並無悔改之意,請斟酌上情,量處適當之刑,以儆效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依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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