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 主 文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二)爰審酌:(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曾多次因違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三、遷出住居所。
-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
-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
- 犯罪事實
- 一、甲○○、乙○○前為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
- 二、案經乙○○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 二、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93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爰審酌:(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曾多次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3)其明知本院核發之保護令業已有效存在,竟未切實遵守,足徵其法紀觀念淡薄。(4)違反本院保護令之態樣、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美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281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乙○○前為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乙○○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並經該院於113年6月4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應遠離乙○○位在○○縣○○鄉○○村○○○000號住居所,及○○市○○路000號工作場所最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期期間為1年,甲○○明知及此,竟基於違反前開保護命令之犯意,於113年6月20日19時,前往乙○○位在○○市○○路000號之工作場所,並對乙○○冷嘲熱諷,嗣經乙○○報警而查獲。
二、案經乙○○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監視器畫面截圖、家庭暴力通報表。
二、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察官邱朝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胡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