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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許銘洲
被告游振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
法官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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