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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被 告 余維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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