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國審重附民,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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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春心
黃勝利
被 告 呂東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春心、黃勝利對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呂東澔被訴殺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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