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撤緩,2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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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保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112年10月16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具狀聲請無意願配合保護管束之執行,請求撤銷本件緩刑宣告,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㈡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再者,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違反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所定事由,是否確屬「情節重大」,應斟酌是否得確保達成保安處分執行命令、宣告緩刑之目的,及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斷。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112年10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受刑人表明因工作因素,無意願配合保護管束之執行,經觀護人說明撤銷緩刑付保護管束及撤銷後之前科紀錄相關法律規定,受刑人已知本案判刑拘役20日,並自願撤銷緩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緩刑付保護管束人聲請書在卷可稽。

據此,足認受刑人顯無意願遵守保護管束之相關規定,要難期待受刑人將遵守前揭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可徵受刑人確實有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之情形,應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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