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12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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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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