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148,202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永裕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52號
被 告 樊永裕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0鄰○○○0
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樊永裕與王嘉鴻並無仇恨,樊永裕因於不詳原因,基於毀損他人所有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嘉義縣○○鎮○○里00鄰○○○00○00號旁,持剪刀剪斷王嘉鴻所裝設之監視器電線(約值新台幣【下同】3千元),足生損害於王嘉鴻。
二、案經王嘉鴻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樊永裕警詢中之供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王嘉鴻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光碟1片、個人籍資料查詢報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 美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媗 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