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18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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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90 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嘉簡字第188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信宗業於民國113 年2 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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