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42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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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賢

住嘉義縣○○鎮○○里0鄰○○路000巷00號之0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4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朴簡字第1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44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4月3日13時51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號之嘉義縣立圖書館2樓閱覽區,竟意圖性騷擾,趁代號BN000-H113016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觸碰告訴人胸部得逞。嗣乙 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乙 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 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指認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及光碟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輝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荻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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