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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李宗霖所涉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2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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