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556,20240708,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李宗霖所涉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2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李振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