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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鈞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毒偵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581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原定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9分宣判,但該日與後
2 日皆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
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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