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581,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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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鈞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毒偵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581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原定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9分宣判,但該日與後
  2 日皆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
  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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