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易,58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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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維騰

籍設嘉義市○區○○○路000號0樓(嘉義○○○○○○○○)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695、7298、730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維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7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蔡維騰係凱歆國際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0號1樓,下簡稱凱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中古車買賣為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吳慧國於民國110年8月1日與凱歆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書,約定吳慧國投資凱歆公司之中古車買賣生意。

雙方約定由蔡維騰與吳慧國委託之吳段青對口聯繫,先由蔡維騰選定特定之投資標的中古車,告知吳段青經其確認應允,由蔡維騰將該投資標的中古車之購入日期、車種、購入價格、預計轉售日期、預估可賺金額儲存在與吳段青通訊軟體LINE「記事本」作為憑據後,吳慧國委由吳段青將該投資標的車輛購車款支付凱歆公司,待凱歆公司售出該投資標的車輛後,依約支付吳慧國出資款及利潤。

蔡維騰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中古車業已完成買賣交易,並無再購入該中古車之事實,且明知並無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中古車之購買事實,竟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接續向吳段青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內容,致吳段青、吳慧國誤信為真而應允投資,吳慧國因此以凱歆公司應支付吳慧國之款項逕用以支付各次投資款,蔡維騰以此方式各向吳慧國詐得如附表一「詐得款項欄」所示之款項,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15萬元。

(二)黃元呈於111年1月26日與凱歆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書,約定黃元呈投資凱歆公司之中古車買賣生意。

雙方約定由蔡維騰與黃元呈對口聯繫,先由蔡維騰選定特定之投資標的中古車,告知黃元呈經其確認應允,由蔡維騰將該投資標的中古車之購入日期、車種、購入價格、預計轉售日期、預估可賺金額儲存在其與黃元呈LINE記事本作為憑據後,黃元呈將該投資標的車輛購車款支付凱歆公司,待凱歆公司售出該投資標的車輛後,依約支付黃元呈出資款及利潤。

蔡維騰明知並無如附表二所示中古車之購買事實,竟向黃元呈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內容,致黃元呈誤信為真而應允投資,黃元呈因此於同年月28日2時14分將100萬元轉入蔡維騰指定之凱歆公司京城銀行朴子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維騰以此方式向黃元呈詐得100萬元。

(三)蔡維騰明知並無在111年2月14日已談妥要購入BMW廠牌530車款中古車之事實,竟於111年2月14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訊息及語音通話向從事汽車銷售之友人李韋成謊稱:當日已談妥要以155萬元購入BMW牌530車款之中古車,差60萬元,李韋成如出資60萬元該車賣出後可賺5萬元云云,致李韋成誤信為真而應允投資,李韋成因此於同年月15日12時24分匯款60萬元至蔡維騰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維騰以此方式向李韋成詐得60萬元。

二、證據名稱: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尚有以下證據:

(一)犯罪事實(一):證人吳段青於偵查中之證述、匯款時間、金額整理清單、匯款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投資契約書影本、支票影本、LINE記事本截圖。

(二)犯罪事實(二):證人黃元呈於警詢中之證述、投資契約書影本、LINE記事本截圖、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公司資料表。

(三)犯罪事實(三):證人李韋成於偵查中之證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回條聯。

三、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一之各次犯行,除編號3、4應論以接續犯外,其餘應數罪併罰。

然觀之被告係於不到1個月內,密集以相類詐騙內容詐騙同一對象,本院認如附表一各次行為,應評價為1接續犯。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詐騙內容 詐得款項 1 111年1月16日 預計於111年1月17日,以165萬元,購入2020年份BMW廠牌320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吳慧國提供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9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7萬5000元云云。
165萬元 2 111年1月17日 預計於111年1月19日,以125萬元,購入2012年份Porsche廠牌Panamera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吳慧國提供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16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6萬8000元云云。
125萬元 3 111年1月19日 預計於111年1月20日,以80萬元,購入2012年份BMW廠牌X5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吳慧國提供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11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3萬5000元云云。
80萬元 4 111年2月8日 預計於111年2月8日,以95萬元,購入2013年份BMW廠牌640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吳慧國提供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23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3萬5000元云云。
95萬元 5 111年2月8日 預計於111年2月8日,以150萬元,購入2017年份BMW廠牌530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吳慧國提供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25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7萬5000元云云。
15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詐騙內容 詐得款項 1 111年1月27日 1、預計於111年1月27日,以80萬元,購入2014年份BMW廠牌X3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黃元呈提供40萬元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3日至同年月9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8萬元。
2、預計於111年1月27日,以120萬元,購入2015年份BMW廠牌428車款之中古車1部,由告訴人黃元呈提供60萬元購車款,預計111年3月11日至同年月17日左右可回款,出售該車後預估可賺12萬元。
3、告訴人投資上2車輛,賣出後告訴人共可賺6萬元云云。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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